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,去年修正施行之最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,加重汽機車嚴重超速處罰,規定嚴重超速最高可處3萬6千元罰鍰,並吊扣牌照6個月。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於嚴重超速,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: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該牌照6個月。此外,依第85條之1規定: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、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,得連續舉發。 北市萬華分局統計今年(113)1月1日至10月11日止,取締超速10,971件,較去年同期9,438件,增加1,533件(+16.24%);嚴重超速168件,較去年同期64件,增加104件(+162.5%);其中以堤外便道、環河南路為超速取締熱點。 警方表示,取締目的是為避免駕駛人因超速而發生交通事故,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才能達成交通安全。警方將針對易肇事、超速路段規劃移動式測速照相勤務,呼籲駕駛勿心存僥倖,務必遵守速限規定,小心駕駛確保安全也避免受罰。